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分数累加+奖励分值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单项指标计分:
(一) 基本指标按百分制单独计分,采取绝对值阶梯制起评,相对值修正调整,再按权重进行换算得出。具体如下:
1. 阶梯制起评标准
起评标准(利润总额) | 起评分 | 备注 |
大于等于30000万元 | 90 | 上下加减分幅度为15分,100分封顶 |
大于等于10000万元小于30000万元 | 85 |
大于等于5000万元小于10000万元 | 80 |
大于等于1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 | 75 |
大于等于0万元小于1000万元 | 70 |
大于等于-5000万元小于0万元 | 60 |
小于-5000万元 | 50 |
2.相对值修正按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全国行业对标结果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行业优秀值的,加5分;
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行业良好值的,加4分;
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值的,加3分。
3. 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值=(阶梯制起评分+相对值修正分)±超过或低于目标值比例计算的分值
4. 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值按权重换算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考核得分=利润总额指标权重×(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完成值/100)
(二) 分类指标以考核权重为基本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或低于目标值时,根据超过或低于的比例相应增减分值,计分上限和下限按照浮动30%设置。
分类指标考核值按百分制换算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分类指标考核得分=分类指标考核值×(100/130)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分奖励:
(一) 对获得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其中:获得国家级通报表彰的最高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最高加3分。
(二) 对利润贡献突出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具体如下:
利润总额占被考核盈利企业总利润超过40%,加5分;
利润总额占被考核盈利企业总利润超过30%,加4分;
利润总额占被考核盈利企业总利润超过20%,加3分。
(三) 企业符合以上多项加分条件的,从高选择一个加分值,其余不再重复累加。加分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十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和企业分类系数加总得出,最高不超过1.375。
(一)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取值不超过1.175,根据省属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规模等因素综合得出。
1. 单项指标按数值大小分别排序并赋予相应分值;
2.单项指标分值加总并进行二次排序;
3. 根据排序高低,按照10%、20%、40%、20%、10%的比例分别给予1.175、1.05、0.925、0.8、0.675五档分值。
(二) 企业分类系数取值不超过0.2,商业类企业得0.2分,公益类企业不得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三年为考核周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两项,每项考核权重在30%-50%间取值。
分类指标为企业发展状况指标,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等确定,单项考核权重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