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要加强对重大投资及资本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股票、期货、期权、外汇交易等风险业务预算规模。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坚持适配性原则。主要预算指标值应当反映省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要求。其中,成本费用型指标不高于省国资委核定值,绩效型指标不低于省国资委核定值,预算限制条件不低于省国资委设定的条件。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告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一) 全面预算报表;
(二) 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 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情况;
(二) 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新建、改扩建、外购、融资租赁等固定资产支出情况;
(三) 预算年度内对外筹资及投资总体规模、分布结构和财务风险预计情况;
(四) 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五) 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或汇总口径进行编制,编制范围原则上与年度财务决算范围一致,主要包括:
(一) 境内外全部子企业。境外子企业所在地预算年度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境内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调整一致后编制境内外合并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 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三) 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四) 近期准备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应当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或者在编制说明中单独提示;
(五) 拟在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子企业,应当纳入企业全面预算范围或者在编制说明中单独提示。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全面预算报表编制范围,但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单独提示:
(一) 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 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 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五) 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不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的其他子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全面预算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上年度预算管理工作总结;
(二) 本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三) 预算年度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情况;
(四) 省国资委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值情况;
(五) 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财务决算不一致时的单独情况说明;
(六) 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说明;
(七) 年度预算指标对各子企业的分解情况;
(八) 企业本部预算指标的详细分解及具体执行部门;
(九) 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十) 完成年度预算目标的主要措施;
(十一)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全面预算报告的编制及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进行。每年11月30日前,依据省国资委建议的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预算目标,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各预算执行单位报送下一年度全面预算指标;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平衡后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反馈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调整后再次上报逐级汇总。12月15日前,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形成企业集团公司全级次的全面预算预报表,报省国资委预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据省国资委对全面预算预报表的预审意见,编制全面预算报告草案,于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初审。根据省国资委反馈的初审结果,及时组织对全面预算报告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正式的全面预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将全面预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全面预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
(一) 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面预算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
(二) 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面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
(三) 国有控股公司,全面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获省国资委授权,依据省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审议批准本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正式报送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