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查阅和保存他人廉政档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的廉政档案;
(七)查阅、借用廉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工作调动后,应将廉政档案转交给调入单位相应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交廉政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齐,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受档案必须严格履行转交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个人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十三条 对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廉政档案管理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