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盐业有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各盐场)的信访工作,保持集团公司各企业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结合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的实际,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应由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分级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切实防止矛盾激化、问题转化,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本部门。
严禁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部门要配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六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本单位网站公布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畅通信访渠道。
第八条 建立领导接待、约访和下访日制度,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组织约访或者下访。
集团公司领导每月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群众不少于1次,所属各单位领导每月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群众不少于2次。
第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和回报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应联通海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网上办信流程,定期登录和有效利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信来访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紧急情况以及信访突发事件等重大、敏感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信访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建设,经常性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建立信访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各单位应于半年、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部门正式报送半年和全年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对信访的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受理通知书、答复意见、报告等重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依法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写明被反映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反映事实、投诉请求和理由,以及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要素。
信访部门对电话或口头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群众来信,实行集中登记、及时分办。其他部门收到应由本单位处理的群众来信,应当及时交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分办。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以及信访人逐级走访的流程等信息,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在本单位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多人集中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要求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信访工作部门接待信访人,按要求及时派人参与接谈工作。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接访接谈时应文明有礼、回应有据。信访人反映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依法予以解答;反映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信访人到相关单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