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诉求合法合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依法支持的;
(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不重视、不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导致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对发生的集体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九)其他影响信访事项办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