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1993年7月6日转发)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现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四、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由总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