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拟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招标人郭某合同纠纷诉讼一案。
一、项目名称:郭某合同纠纷诉讼案。
二、项目简介
2010年8月24日郭某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500亩盐田发包给郭某。
2017年吉阳区政府动迁,合同约定“如遇承包标的被动迁,地上部分和乙方投资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吉阳区政府已将全部补偿款近1.2亿全部支付给招标人。
2018年1月3日郭某与招标人再次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100亩盐田出租给郭某,以每亩2000元的优惠条件来抵消之前应给郭某的征地补偿款。
2019年4月吉阳区政府通知郭某100亩土地是工矿仓储用地(盐田)而非养殖用地,在吉阳区海洋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要求下,郭某拆除上述养殖鱼塘。
2021年2月9日郭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招标人,判决结果如下:一、招标人返还租金116666.67元;二、招标人返还押金8万元;三、驳回郭某的其他诉求;四、驳回招标人的反诉诉求。
三、招标范围
代理服务包含诉讼(含本诉和反诉的二审和再审(如有))、执行、因本诉引发的衍生程序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权异议、撤销权之诉、代位求偿权之诉、应诉、听证、复议、申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各类法律程序或事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专业服务能力、资金等;
(二)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三)与项目相对方不存在利害关系;
(四)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声誉;
(五)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六)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起,下同),未因重大执业问题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且财产未被冻结或破产状态;
(七)不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被处罚的;
2.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3.曾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4.曾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近三年来,投标人代理过房地产、土地纠纷诉讼案件;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谈判文件领取:
(一)领取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
(二)电话联系获取电子版谈判文件,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8569424021。
注:保密承诺函需注明投标人指定邮箱,用于接收招标人答疑回复文件等。
六、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一)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15时00分。
(二)本次报价文件采取线上邮箱递交方式,报价文件应以PDF格式递交,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指定方式送达的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于海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八、招标单位
名称:海南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春光路15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18569424021